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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台新规保护游客“被”转团游客可退团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2月16日 来源:不详  【字体: 】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并第一次提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即旅行社不能把旅游者的个人信息透露给其他同行,如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旅游经营者收取差价费,旅游者均有权提出或赔偿或返还的请求,法律将给予支持。该规定已于即日起实施。
明确霸王条款无效,“被”转团游客可退团

  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11月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并第一次提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即旅行社不能把旅游者的个人信息透露给其他同行,如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旅游经营者收取差价费,旅游者均有权提出或赔偿或返还的请求,法律将给予支持。该规定已于即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内容无效的,法院应支持。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支持。

  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转团与挂靠等损害旅游者利益行为的后果与责任,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支持。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旅游者对于旅游经营者收取的差价费的返还请求权。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均有权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陈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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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旅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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