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东莞法律顾问网 >> 私人律师 >> 交通理赔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 浏览文章
排行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12月01日 来源:互联网  【字体: 】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具体操作: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首席律师: 孙智全律师 详细介绍>>
律师证号: 19100711014859
咨询电话: 13728117159 13827267196
电子邮箱: dglawyer@gmail.com
在线咨询: 给孙智全律师留言咨询
服务网站: 东莞法律顾问律师网

Tags:伤残鉴定
编辑:admin
上一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下一篇:没有了
关于我们| 版权信息| 合作伙伴|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网站帮助| RSS邮件订阅
Copyright 2006-2008 Powered by Gwlawyer.com,东莞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电话:137281117159 13827267196 孙智全律师 E-Mail: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15楼 粤ICP备07018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