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明亮经营一家货运公司,旗下有20多台货车,有七八年没缴路桥年票费,之前都是通过中介花钱年审,但今年1月份年审时却遇阻。不满交警部门将年审与年票挂钩的蒋明亮,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东莞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日前一审判决出炉,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蒋明亮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中认定,交警部门对车辆年审时以缴交路桥年票费为前提条件的行为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年审不应该跟路桥年票费挂钩,可交警部门还在如此执行。”蒋明亮说,要把挑战进行到底,昨日已正式提出上诉。
蒋明亮今年41岁,在东莞常平经营一家货运公司,从事运输行业已有7年,公司目前有20多辆货车。蒋明亮说,在养路费取消之前,他也有缴路桥年票费,“当时是绑定的,就一块缴了。”蒋明亮说,养路费取消后,他听人说路桥年票费不合法,就开始研究路桥年票费制度。
“路桥年票费太多地方不合理,也有些重复收费的地方。”蒋明亮说,在查阅了大量资料之后,决定不缴这种不合理的收费。如此决定后,蒋明亮遇到了一个难题———不缴路桥年票费汽车难过年审。“我就找有关系的朋友帮忙搞定,每年一辆车有时300元,有时800元,最多时要3000元。”蒋明亮说,就这样托熟人关系,虽然没缴路桥年票费,他的车还是通过了年审。
去年9月份,东莞市政府开始追缴路桥年费,年审顿时收紧,蒋明亮的熟人关系不灵了。去年10月,蒋明亮先后收到22份来自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的路桥年票费催缴通知书,称其公司旗下的20多辆货车已有近10年未缴费,欠款、滞纳金加罚款一共是30多万元。“现在物流成本这么高,罚30多万,生意还怎么做?”蒋明亮有些愤怒。
蒋明亮一直没缴纳这些款项,今年1月10日,他的货车检验合格后,到东莞市车管所年审,结果却被以没有缴路桥年票费拒绝。蒋明亮对此不满,于是将东莞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激辩
年审与年票挂钩是否合理
4月22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法院东城法庭开庭。蒋明亮及其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否则就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第二款赋予车主的“拒绝权”。
东莞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在法庭上回应称,其将年审与路桥年费挂钩的依据是《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十条“交警部门应协助收费机构做好年票缴交的检查工作,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等手续时,应当核查年票费的缴交情况,对未缴交年票费的,应当告知其及时补缴”。东莞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实施办法》是东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警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原告若有异议,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蒋明亮的代理律师杨律师认为,这个《实施办法》在行政诉讼中只是参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违法的依据。杨律师还表示,《实施办法》的规定违反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院:不应将年票作为年审前提
今年5月24日,该案一审判决出炉,结果让蒋明亮又喜又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核发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是被告的法定职责。
对于东莞市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法院认为该办法仅要求交警部门协助收费机构做好年票缴交的检查工作,对未缴年票费的车主履行告知义务,并非将缴交年票费作为车辆年审的前提条件。
去东莞市车管所申请年审时,蒋明亮拍摄了录像资料为证。法院认为,录像资料显示的制作时间为2009年1月28日,蒋明亮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录像资料的制作时间是2011年1月10日,而涉案车辆已经通过了2009年度年审,因此东莞市交警支队不存在对2009年1月28日的该车辆年审申请不作为。据此,东莞市第一法院驳回了蒋明亮的诉讼请求,认为东莞市交警支队没有行政不作为。
对此,蒋明亮无奈地表示,“录像资料是用偷拍设备拍的,没法调时间,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最后显示的时间是2009年1月28日。”
在该案庭审时,蒋明亮还控诉了路桥年票费不合法。对此,法院认为蒋明亮主张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的收取属违法,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不予处理。
事主:交警部门还在挂钩
对于这样一个判决结果,蒋明亮觉得既喜又忧。“法院判决年审不应该跟路桥年票费挂钩,可交警部门还在如常执行。”蒋明亮说,在该案审理期间,他曾再次到东莞市车管所年审结果仍是被拒。5月20日,蒋明亮收到了东莞市交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他补缴路桥年票费及滞纳金等,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昨日下午,蒋明亮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了上诉材料,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东莞市交警支队向蒋明亮的公司办理车辆年审的手续,依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在上诉状中,蒋明亮特别加了一句,若东莞市交警支队在公开场所明确表示“缴交年票不是车辆年审的前提条件”的,他将主动撤诉。蒋明亮说,虽然法院认定“缴交年票不是车辆年审的前提条件”,“从法律上来讲这一点是我们车主赢了,但实际上交警支队还在将年票费跟年审挂钩,我们要的是实质上的胜利。”蒋明亮说。
新闻背景
年票制争议越来越大
东莞多部门加紧追缴
为方便撤并一些市内收费站点,1994年,珠海开全国之先河,率先实施路桥收费年票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150多个城市实施路桥通行费年票,广东除深圳等少数几个城市,大部分城市都实行路桥收费年票制。一般是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由专门的路桥公司负责收缴,用以原先的收费还贷公路还贷,但大多没有提及收费年限。
车子停家里也要买年票
随着时间推移,很多司机对路桥收费年票制意见越来越大,开始拒绝缴费。有司机表示,“先不说合不合法,至少不公平,就算我的车子停在家里,这个费用也要收,应该是谁用谁交。”
针对一些车主拒缴路桥年票费的情况,去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东莞市路桥年票费费收费部门与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等部门,在全市集中开展追缴路桥年票费专项行动,对拖欠路桥年票费的车辆依法进行追缴,并明确提出只有缴纳当年的年票费,才能办理年审、过户、迁出等手续。
东莞交警部门有工作人员表示,交警部门只是协助市路桥公司收缴相关年费费用,市交警支队只是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办事。
至今未通过法院强制追缴
由于负责收费的路桥公司只是企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收费,为方便收缴路桥年票费,2007年12月2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实施办法》,提出由交警部门协助收缴,并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年票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滞纳金。
在实际操作中,不买年票通常会面临两种处罚,一是交警部门不予年审。此外,东莞交通局还会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法院强制执行。东莞交通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有关规定,交通执法部门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个月内没有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该工作人员坦承,截至目前,该局至今还没有通过法院强制追缴,大部分都还处于补缴阶段。 (记者 卫学军 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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