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企业会计之间的对账,如果对账单没有加盖双方企业财务公章或单位公章,只要能证明签名的是双方的会计,此对账单具有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如果不能证明是会计,就很难具备证明债权债务的法律效力了。
2、如果对账单既没有加盖双方企业财务公章或单位公章,也没有双方会计的签名,如果其中一方不认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3、上述1,2种情况,如果都有主动去对帐一方会计持有其单位介绍信,上述对账单具备证明债权债务的法律效力。
4、有法律效力就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就可能胜诉,如果没有法律效力,那就没法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想主张权利的一方就只有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