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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错广告买错铺投资客告开发商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9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字体: 】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
看错广告买错铺投资客告开发商
二审判决近日作出 法院判双方均担责任 开发商返还投资客全部定金

  “3万元等于18平方米塘厦西街高成长铺王,首付3万元起,签约即收3年20%租金收益,50年长期使用权,50年大收益。”

  ——就是这样一则广告,引起了深圳4名投资客的兴趣。他们向开发商订下4个铺位,而到准备签订合同时,他们发现开发商出售的只是铺位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4人大呼上当,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官司一打就是3年。一审法院的判决是:4名投资客没看清广告才引发纠纷,开发商则把铺位使用权私自延长了30年,双方均负有责任,判决开发商返还4人定金各5000元。4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投资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2007年8月,塘厦某工贸公司投资兴建的位于塘厦大坪的商铺对外发售,并打出了上述广告。

  来自深圳的刘某等4名投资客看到广告后非常感兴趣,马上与开发商联系,并于当天分别交纳了5000元的购铺定金。到该年年底,双方准备签合同时,4人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范本为铺位的使用权合同,而非当初他们理解的购买铺位合同

  双方因此没能签订合同。多次协商未果后,4人将开发商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开发商认为,他们的广告没有问题,也没有向4人承诺过要签订铺位所有权合同,4人拒签合同属违约,应该没收其定金。

  4人则认为,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的是铺位所有权,如果是租赁期限为50年的话,则违反了法律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开发商属于故意偷换概念。

  法院判双方均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资料,其并无买卖铺位所有权的字样,而是50年长期使用权字样,4名深圳投资客当时没有仔细斟酌发展商的广告用词,就匆匆忙忙下了定金,由此导致诉讼发生。

  法院同时认为,开发商将铺位租赁期限规定为50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超出20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法院据此判决双方均负有责任,开发商返还4人定金各5000元。(文/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陈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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