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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中介服务合同参考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8月31日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  【字体: 】   我要评论(0)
来源:中律网    作者: 得投资商初审,符合投资意向,需甲方和投资商面谈时。此阶段费用 元,此费收取后不予退还。
第二阶段:乙方为甲方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后,与投资方接洽谈判时,甲方应负责乙方在实地考察中相关费用。若因甲方和投资方的各种原因,未能合作成功,乙方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阶段:甲方与投资方谈判成功,签订协议,并得到投资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中介服务费。若投资系分期到位,应根据比例按时支付。甲方每延期交纳一天应向乙方加付1‰的违约金。
第六条:对前期财务审计、评估、可行性方案的咨询服务,根据具体服务项目,费用另议。
第七条: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甲方和资方的经济成果,不得隐瞒资方真实情况,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费。
第八条:双方均须遵守职业道德,乙方履约落实合作后,甲方无履约能力,给乙方和资方造成经济、信誉损失的,应由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 协议附件
9.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9.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9.1.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的各种法律文件;

首席律师: 孙智全律师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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